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7號
ULDV,101,訴,7,20171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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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程大樑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複 代理人 蕭進能
      陳素婉
      林絹
      張文旺
被   告 王坤芳
      廖金英(程萬福繼承人)
      程坤川(程萬福繼承人)
      程群輝(程萬福繼承人)
      程次郎
      程寶
      程萬能
      李金貴
      程文季
      程良欽
      程萬寿(兼程清安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日勝
被   告 程太方(兼程清安繼承人)
      程文炎(兼程清安繼承人)
      李東意(程清安繼承人)
      李春鄉(程清安繼承人)
      李萬枝(程清安繼承人)
      李萬雄(程清安繼承人)
      李春梅(程清安繼承人)
      李春英(程清安繼承人)
      程錦豪即程智忠(程木火即程青山繼承人、程王端
      程智宏(程木火即程青山繼承人、程王端繼承人)
      程文章(兼程王端繼承人)
      程文宗(兼程王端繼承人)
      程文金(兼程王端繼承人)
      林程年春(程王端繼承人)
      程紋莛(程王端繼承人)
      程榮敏
      程宇州
      程大同
      程日利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玲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杏如
      王芷嫻
被   告 高鉄人(兼高建新繼承人)
      高豆紗(高建新繼承人)
      高欵(高建新繼承人)
      程上
      程文章
      程大池
      程文博
      程文珍
      程文燦
      程秀菊
      程學清(兼程萬全繼承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淑閨
被   告 程日彬(程萬全繼承人)
      程文遠(程萬全繼承人)
      程月照(程萬全繼承人)
      林程淑麗(程萬全繼承人)
      程伯誠
      程昆乾
      程昆合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淑卿
被   告 程日廉(兼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應(程英豪繼承人)
      程淳(程英豪繼承人)
      程蝴蝶(程英豪繼承人)
      程麗蓉(程英豪繼承人)
      程蜂(程英豪繼承人)
      程幼茸(程英豪繼承人)
      程振常(程英豪繼承人)
      程伯齊(程英豪繼承人)
      蕭雪(兼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薦(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用(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旭(程英豪繼承人)
      程萬森
      程伯池
      程伯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伯埕
被   告 程伯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程伯池
被   告 程文照
      程永村(程坤明繼承人)
      程永成(程坤明繼承人)
      程永賢(程坤明繼承人)
      程曾鶴(程文山繼承人)
      程瑤宗(程文山繼承人)
      程榮俊(程文山繼承人)
      程廣田
      程文禮
      程登深
      王加福
      廖金珠
      程俊銘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政賢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程蝴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三項第㈨款關於被告高鉄人、高豆紗、高欵公同共有應有部分比例「七三六七分之二二九」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六三七分之二二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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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