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號原 告 程大樑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複 代理人 蕭進能 陳素婉 林絹 張文旺被 告 王坤芳 廖金英(程萬福繼承人) 程坤川(程萬福繼承人) 程群輝(程萬福繼承人) 程次郎 程寶 程萬能 李金貴 程文季 程良欽 程萬寿(兼程清安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程日勝被 告 程太方(兼程清安繼承人) 程文炎(兼程清安繼承人) 李東意(程清安繼承人) 李春鄉(程清安繼承人) 李萬枝(程清安繼承人) 李萬雄(程清安繼承人) 李春梅(程清安繼承人) 李春英(程清安繼承人) 程錦豪即程智忠(程木火即程青山繼承人、程王端 程智宏(程木火即程青山繼承人、程王端繼承人) 程文章(兼程王端繼承人) 程文宗(兼程王端繼承人) 程文金(兼程王端繼承人) 林程年春(程王端繼承人) 程紋莛(程王端繼承人) 程榮敏 程宇州 程大同 程日利 雲林縣西螺鎮公所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鄭玲惠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杏如 王芷嫻被 告 高鉄人(兼高建新繼承人) 高豆紗(高建新繼承人) 高欵(高建新繼承人) 程上 程文章 程大池 程文博 程文珍 程文燦 程秀菊 程學清(兼程萬全繼承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淑閨被 告 程日彬(程萬全繼承人) 程文遠(程萬全繼承人) 程月照(程萬全繼承人) 林程淑麗(程萬全繼承人) 程伯誠 程昆乾 程昆合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淑卿被 告 程日廉(兼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應(程英豪繼承人) 程淳(程英豪繼承人) 程蝴蝶(程英豪繼承人) 程麗蓉(程英豪繼承人) 程蜂(程英豪繼承人) 程幼茸(程英豪繼承人) 程振常(程英豪繼承人) 程伯齊(程英豪繼承人) 蕭雪(兼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薦(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用(程英豪繼承人) 程日旭(程英豪繼承人) 程萬森 程伯池 程伯霞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伯埕被 告 程伯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程伯池被 告 程文照 程永村(程坤明繼承人) 程永成(程坤明繼承人) 程永賢(程坤明繼承人) 程曾鶴(程文山繼承人) 程瑤宗(程文山繼承人) 程榮俊(程文山繼承人) 程廣田 程文禮 程登深 王加福 廖金珠 程俊銘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政賢受 告 知訴 訟 人 程蝴蝶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三項第㈨款關於被告高鉄人、高豆紗、高欵公同共有應有部分比例「七三六七分之二二九」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六三七分之二二九」。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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