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6年度,6號
ULDM,106,重附民,6,2017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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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張振森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被   告 章佩如
上列被告因偽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之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
58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張振森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 訴狀所載。
二、被告章佩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偽造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證據乙案,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581 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 對被告提起之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判決駁回原 告之訴(本案未為假執行之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廷恩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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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