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孟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 106 年度執字第 31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顯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孟顯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有期徒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 應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 正當,因而定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 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 輝 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嘉 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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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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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 │轉讓第二級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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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5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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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105 年9 月21日 │105 年10月中旬某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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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6 年度偵字│同左 │ │
│ 年度案號 │第782 、783 、784 、│ │ │
│ │804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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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事│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 261號│同左 │ │
│實├────┼──────────┼──────────┼──────────┤
│審│ 判決 │106 年6 月29日 │同左 │ │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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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確├────┼──────────┼──────────┼──────────┤
│定│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 261號│同左 │ │
│判├────┼──────────┼──────────┼──────────┤
│決│判決確 │106 年7 月17日 │同左 │ │
│ │定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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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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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雲林地檢 106 年度執 │雲林地檢 106 年度執 │ │
│ │字第3163號 │字第316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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