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炫熙
謝振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風化案件(101 年度偵字第1252號、第28
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 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 年 度偵字第1252號緩起訴之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屆滿未經撤 銷,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復為被告等 人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 項 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12 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並於刑法第2 條 第2 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 時之法律」。是本件依上開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刑法 之規定。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 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二人因妨害風化案件,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01 年12 月24日以101 年度偵字第1252號、第2807號為緩起訴處分, 嗣經職權送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 102 年1 月22日以102 年上職議字第281 號駁回再議而確定 ,且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 、執行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並為 其經營「索發養生館」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甲○○供述明確 ,且有被告乙○○之供述、證人代號0000000000號之女子( 下稱A 女)之證述(真實姓名年級詳卷)可供參照,復有本 院101 年聲搜字第192 號搜索票暨附件、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左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及查扣照片 14張在卷可稽,可認為供其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
而媒介以營利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聲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等扣案物 ,核無不合,應予淮許。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雖經被告乙○○供陳為其所 有,並曾用以拍攝與證人A 女之性愛影片,惟本件緩起訴處 分書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被告二人與同案被告柯佩芸「共 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之犯意 聯絡,自100 年10月間起,以址設雲林縣○○鎮○○路000 號之索發養生館為應召據點,並以車牌號碼0000-00 、9010 -FF 等自小客車為交通工具,媒介旗下女子李麗芬、袁皖雲 、王麒芳及越南籍女子阮氏妹、阮玉蝶等人在索發養生館內 或載往雲林縣虎尾鎮、斗南鎮及斗六市等地區之汽車旅館與 不特定男客為性交之行為,以此方式謀取利益」,並未引用 如附表編號7所示扣案物作為證據,亦未認定該扣案物為被 告等人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就警方移送意旨所指被告乙 ○○等人以不法債務約束、扣留證件財物及播放性侵影像等 強暴脅迫手段控制旗下A 女,強行要求A 女與不特定男客為 性交行為藉以獲利,涉犯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第1 項 圖利使人從事性交易及刑法第231 條之1 之圖利強制使人為 性交等罪嫌之部分,則經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以上開案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遍觀相關卷證,並無證據證明該扣案 物與上開緩起訴處分書之犯罪行為有何實質關連,自無法逕 認該物品係供被告二人犯本件妨害風化犯行所用之物;又被 告乙○○固供陳曾以該扣案物拍攝性愛影片,然經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專責組鑑定,認內無A 女遭性侵錄影或照片檔案,此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101 年3 月9 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017006577號函暨所附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01 年3 月2 日高市警刑大科 字第10170044000 號函、數位鑑識報告各1 份附卷可參,亦 非屬違禁物,無從予以宣告沒收。是本部分聲請意旨難謂有 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1 項前段、第2 項 ,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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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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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員工守則1張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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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應徵單2張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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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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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阮玉蝶、阮氏妹、袁皖雲、王麒芳切結│甲○○│
│ │書各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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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阮玉蝶、阮氏妹、袁皖雲身分證影本各│甲○○│
│ │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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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記帳本1本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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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IMEI碼0000000000│乙○○│
│ │81061號)1 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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