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75號
MLDV,106,除,75,2017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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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湯仁均即敬悅機車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在案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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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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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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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敬悅機車行 湯仁均 │合作金庫苗栗分行 │106年3月31日 │18,000元 │RY33808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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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