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6年度,36號
MLDV,106,訴聲,36,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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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相 對 人 曾清賢
      曾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本項立法旨在藉由將訴 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 俾阻却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關係者 ,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是應認依此條項發給 起訴證明者,須原告起訴係基於物權關係,且以得、喪、設 定、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或標的物,作為訴訟標的,始足 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訴外人徐月香邀相對人曾清賢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債權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 竹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嗣債務人未依約還 款,新竹銀行聲請核發本院91年度促字第4182號支付命令, 後換發本院91年度執字第5231號債權憑證,迄未受償。嗣新 竹銀行於民國101 年6 月22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是原告 自為上開債權之債權人。然相對人曾清賢竟將其名下坐落苗 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105 年12月15日贈與相對 人曾彥彬,並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其顯意圖脫產而損及原 告之債權。為維護交易安全及避免上該土地再遭移轉,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撤銷相對人間之贈與及塗銷所有權移 轉登記,乃係以民法第244 條第1 、4 項之撤銷權做為訴訟 標的,核屬債權之性質,且該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變 更,亦均非屬依法應登記者,揆諸首揭說明,自無前開發給 起訴證明規定之適用。是聲請人聲請發給訴訟繫屬事實之證 明,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之要件不合,應予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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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