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16號
MLDV,106,補,1416,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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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顏弘修
      莊金寶
      黃冠群
      林義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
  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5 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
  ,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
  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
  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 號判例參照)。查
  原告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之鄰地通行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原告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
  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正本(全部),並依此具狀補正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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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