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3號
原 告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芳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娟即捷能通企業社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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