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鍾添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增賢等2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511 建號建物之最
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正本。
二、被告鄧增賢、鄧見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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