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84號
原 告 旭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娥即生全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3,82
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