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8號
MLDV,106,補,1378,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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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陳振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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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