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8號
原 告 陳振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騰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
二、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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