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4號
MLDV,106,補,1374,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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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陳進萬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陳志可呈報清算終結事
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爰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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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