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72號
MLDV,106,補,1372,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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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2號
原   告 周岱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招妹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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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