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佳宏等5 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 ○000 ○000 ○0000地號、
南勢林段77、78、5-4 、240-1 、242 、243 、53、57、57
-37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被告賴佳宏、賴張月英、賴佳彬、賴麗鎂、賴怡蓁即賴群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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