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65號
MLDV,106,補,1365,2017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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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5號
原   告 蘇恒宗
訴訟代理人 高守正
被   告 李建賢
      舒家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97,0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
二、提出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三、提出苗栗縣○○市○○段000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四、被告李建賢舒家倩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分   割   標   的  │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 拍定金額  │
│  │              │ (㎡/元)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 │
├──┼──────────────┼───────┼───┼────┼───────┤
│1  │苗栗縣○○市○○段000 地號 │  9,700   │ 68 │    │ 215,000 元 │
├──┼──────────────┼───────┼───┤ 2/7  ├───────┤
│2  │苗栗縣○○市○○段000 ○號 │  2,600   │ 96.76│    │  82,000 元 │
├──┴──────────────┴───────┴───┴────┼───────┤
│                                  │ 297,0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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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