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東明等4 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341 建號
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
人陳**、葉**之人別資料及相對人葉東信、陳**、葉**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調解聲明第1 、2 、3 項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塗銷系爭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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