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羅斤發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被 告 羅阿宗之繼承人
羅勝三
羅斤富
羅經良
羅温菊妹
頭份市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定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阿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頭份市信義段894 、896 之1 、897 、898 之1 、899 地號
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 2,052,10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394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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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 價 額│
│號│(苗栗縣頭份市信義段)│ (元/ ㎡) │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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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94 地號土地 │ 29,000元 │231.37 │1/16 │ 419,35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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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896 地號土地 │ 29,000元 │92.88 │1/8 │ 336,6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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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897-1 地號土地 │ 29,000元 │10.15 │ │ 36,7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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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898-1 地號土地 │ 29,000元 │ 9.22 │1/15 │ 17,8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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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899 地號土地 │ 29,000元 │410.96 │5/48 │1,241,4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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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2,052,10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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