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56號
MLDV,106,補,1356,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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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羅斤發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被   告 羅阿宗之繼承人
      羅勝三
      羅斤富
      羅經良
      羅温菊妹
      頭份市公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定禎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
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羅阿宗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
三、頭份市信義段894 、896 之1 、897 、898 之1 、899 地號
  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四、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
  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 下同) 2,052,109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394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
│編│   標    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原告應有│ 價     額│
│號│(苗栗縣頭份市信義段)│ (元/ ㎡) │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
│ │           │      │     │    │下四捨五入) │
├─┼───────────┼──────┼─────┼────┼───────┤
│1 │  894  地號土地  │ 29,000元 │231.37  │1/16  │ 419,358元  │
├─┼───────────┼──────┼─────┼────┼───────┤
│2 │  896  地號土地  │ 29,000元 │92.88   │1/8   │ 336,690元  │
├─┼───────────┼──────┼─────┤    ├───────┤
│3 │  897-1 地號土地  │ 29,000元 │10.15   │    │  36,794元  │
├─┼───────────┼──────┼─────┼────┼───────┤
│4 │  898-1 地號土地  │ 29,000元 │ 9.22   │1/15  │  17,825元  │
├─┼───────────┼──────┼─────┼────┼───────┤
│5 │  899  地號土地  │ 29,000元 │410.96  │5/48  │1,241,442元  │
├─┴───────────┴──────┴─────┴────┼───────┤
│                           合 計 │2,052,109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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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