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686號
MLDV,106,苗簡,686,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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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簡字第686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尚宗平
被   告 林邱麗芬(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邱義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俊霆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被告間於民國104年6月4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4年6月18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如附表所示被告邱義祥於民國104年6月18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回復登記為被告林邱麗芬所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林邱麗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諸本 件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對其 行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前向訴外人臺灣 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被告林邱麗芬、訴外人林孝桓 任連帶保證人,詎民國93年間起未還款,被訴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70號事件敗訴確定,邇後屢經債權讓與 、強制執行,目前被告林邱麗芬尚欠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 )29萬1155元(下稱系爭債務)。詎被告林邱麗芬明知系爭 債務亟待清償,卻於104年6月4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贈與其 弟即被告邱義祥,嗣104年6月1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則 被告林邱麗芬身處負債,竟將名下財產無償讓與被告邱義祥 ,勢屬降低清償能力之加害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 、4項行使撤銷訴權,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二、被告林邱麗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不曾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邱義祥為認諾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債務之債權憑證、強制執 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公示送達裁定、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土地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等件可稽(本院卷第 29-63、121-345頁),復經本院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函覆所示104 年間被告林邱麗芬資產遠低於負債情形(本院卷證物袋、 第455-464頁),以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 公司、苗栗縣通霄地政事務所函覆地籍查詢資料所示原告 行使撤銷訴權未逾除斥期間等節為佐(本院卷第467-471 頁),矧被告邱義祥係為認諾答辯(本院卷第481頁), 應堪認定原告所為主張核實,可以採信。
(二)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並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 項本文)。所謂「有害及債權」,係指債務人所為減少其 財產之行為,有害於總債權之共同擔保而言(最高法院90 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可參)。另債權人行使此撤銷權 ,可同時訴請撤銷債務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最高法 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06號判決可參)。則被告林邱麗芬於 無資力狀態下,仍無償讓與附表所示不動產,勢必妨害原 告債權之實現可能,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訴請撤 銷被告間贈與、移轉行為暨回復原狀,應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第1-2項。
五、末查向無被告出面爭執訴訟標的,原告亦表示願意負擔訴訟 費用(本院卷第481頁),本院認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 0條之規定,由原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附表:
┌──────┬──────┬──────┬────┬────┬────┬────┐
│土地 │原因發生日期│登記日期 │登記原因│義務人 │權利人 │權利範圍│
├──────┼──────┼──────┼────┼────┼────┼────┤
│苗栗縣苑裡鎮│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18日│贈與 │林邱麗芬邱義祥 │1/12 │
│南山段588地 │ │ │ │ │ │ │
│號 │ │ │ │ │ │ │
├──────┼──────┼──────┼────┼────┼────┼────┤
│苗栗縣苑裡鎮│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18日│贈與 │林邱麗芬邱義祥 │1/12 │
│南山段589地 │ │ │ │ │ │ │




│號 │ │ │ │ │ │ │
├──────┼──────┼──────┼────┼────┼────┼────┤
│苗栗縣苑裡鎮│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18日│贈與 │林邱麗芬邱義祥 │1/12 │
│南山段590地 │ │ │ │ │ │ │
│號 │ │ │ │ │ │ │
├──────┼──────┼──────┼────┼────┼────┼────┤
│苗栗縣通霄鎮│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18日│贈與 │林邱麗芬邱義祥 │1/240 │
│福興段401地 │ │ │ │ │ │ │
│號 │ │ │ │ │ │ │
├──────┼──────┼──────┼────┼────┼────┼────┤
│苗栗縣通霄鎮│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18日│贈與 │林邱麗芬邱義祥 │1/240 │
│福興段499-7 │ │ │ │ │ │ │
│地號 │ │ │ │ │ │ │
├──────┼──────┼──────┼────┼────┼────┼────┤
│苗栗縣通霄鎮│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18日│贈與 │林邱麗芬邱義祥 │1/240 │
│福興段664地 │ │ │ │ │ │ │
│號 │ │ │ │ │ │ │
├──────┼──────┼──────┼────┼────┼────┼────┤
│苗栗縣通霄鎮│104年6月4日 │104年6月18日│贈與 │林邱麗芬邱義祥 │1/240 │
│福興段665地 │ │ │ │ │ │ │
│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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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