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6年度,384號
MLDV,106,苗簡,384,201712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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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384號
原   告 黃國瑛
      黃茂一
      黃永富
      黃宗基
      彭清旺
      黃五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彭阿義
訴訟代理人 彭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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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