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苗簡字第274號原 告 許時進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被 告 許應洪 許應寶 許應能 許應澄 許明文 許時壎 許時寬 許明旭 許明瑜 許明治 許明仁 許應謙 許凱喆 許時棋(許應洪、許時滿之繼承人) 許時舜(許應寶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應淼被 告 許義豐 許明偉 許時統 許標宇 許時獅(許應洪、許時滿之繼承人) 關漢煒(許應洪之繼承人) 關玉華(許應洪之繼承人) 關玉珍(許應洪之繼承人) 許炳華(許應寶之繼承人) 江柏昆(許應寶之繼承人) 江仁盟(許應寶之繼承人) 江可馨(許應寶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許時獅、許時棋為被告許時滿承受訴訟。 理 由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 訴訟法第168、178條)。二、經查:(一)被告許時滿於本件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6 年10月16日死亡 ,其法定繼承人乃許時獅、許時棋,迄未聲明承受訴訟。三、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以續行本件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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