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6年度,654號
MLDV,106,苗小,654,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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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苗小字第654號
原   告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訴訟代理人 陳仁芳
被   告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12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7,316 元,及自106 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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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德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