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42號
MLDV,106,司聲,42,201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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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劉奇方
相 對 人 林意莊
      黃侯儒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管線設置權存在事件,業經本院 106 年度訴字第57號判決確定在案,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 告即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立晨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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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說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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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6,500元│聲請人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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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復丈費 │ 4,900元│聲請人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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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11,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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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