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靜如
債 務 人 石旻曜
鄭芮溱即鄭珮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壹佰捌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石旻曜前就讀私立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鄭芮
溱即鄭珮玲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共7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2,280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
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 期,每滿一個月
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
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
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石旻曜自民國106 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
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22,18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鄭
芮溱即鄭珮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69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旻曜 │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222,18│、鄭芮溱即│7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一五 │
│ │0元 │鄭珮玲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石旻曜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22,18│、鄭芮溱即│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鄭珮玲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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