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江宗榮即江政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壹仟捌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江宗榮即江政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12月14日止累
計31,826元正未給付,其中10,036元為消費款;18,190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信用卡
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57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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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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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江宗榮即江│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0036 │政忠 │2月15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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