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561號
MLDV,106,司促,6561,2017121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561號
債 權 人 李毓芳
      李芸甄
      李育修
      周秀梅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其最後之 公司所在地登記於「台中市○○區○○里○○○道○段000 號」,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足參,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六合益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