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75號
MLDV,106,司促,6475,2017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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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許明書
債 務 人 林峯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林峯民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1 )陸佰柒拾伍萬元整(2 )肆拾伍萬
    玖仟貳佰柒拾柒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及利率自民國
    106 年1 月18日起至民國126 年1 月18日止,利率按定
    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2% 按月計息
     (現為1.6%) ;( 3)伍拾萬元整,雙方約定借款期限及
    利率自民國106 年1 月23日起至民國125 年12月23日止
    ,利率按定儲利率指數按季浮動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8%
    按月計息( 現為2.88%)。上述借款皆約定如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約定如有「貸款
    契約-購屋專用」第十三條及「貸款契約-非購屋專用
    」第十三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並持有相
    對人等簽立之「貸款契約」三紙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
    」兩紙為憑。
  二、惟借款人林峯民僅繳納上述借款本息至民國106 年9 月
    18日即未再依約繳納,為此聲請人屢向相對人等催討,
    然渠等對之置若罔聞,是則依據相對人等所簽立之「貸
    款契約」之約定,前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截至目前
    為止,共計積欠聲請人本金柒佰肆拾玖萬壹仟陸佰貳拾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法相對人應付清償之責任。
  三、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
    便,以免審判程序之繁複,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
    支付命令,限定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程序費用,以保權
    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峯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655804│     │9月18日起  │      │       │
│  │0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峯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
│  │446219│     │9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林峯民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8%   │
│  │487361│     │9月18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峯民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5804│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林峯民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46219│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林峯民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7361│     │0月1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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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