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417號
MLDV,106,司促,6417,2017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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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4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黃靖棠即黃俞禎
      張朝欽
      黃韻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貳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點二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黃靖棠即黃俞禎於民國(下同)91年就讀仁
     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張朝欽黃韻樺
     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
     計算實際動用借支390,501 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
     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97年12月10日) 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
     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
     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 年09月10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49,027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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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