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235號
MLDV,106,司促,6235,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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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嘉達即洪嘉
      洪榮勳即洪泰山
      李子瑜即李千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洪嘉達即洪嘉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洪榮勳即洪泰山李子瑜即李千玉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 筆,合計借款本金566,653 元
     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
     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洪嘉達即洪嘉自民國106 年09月02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47,019 元整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債務人洪榮即洪泰山李子瑜即李千玉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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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