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2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嘉達即洪嘉
洪榮勳即洪泰山
李子瑜即李千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零壹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洪嘉達即洪嘉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
人洪榮勳即洪泰山、李子瑜即李千玉為連帶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9 筆,合計借款本金566,653 元
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
還本息。
(二) 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
)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 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洪嘉達即洪嘉自民國106 年09月02日即未依
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47,019 元整及如請求標
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
款,債務人洪榮即洪泰山、李子瑜即李千玉為連帶
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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