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陳貴枝
黃佳祥
黃佳權
黃惠珍
視同上訴人 黃碧階
黃劉瑞貞
黃佳彬
黃佳銘
劉毓秀
黃惠玲
黃佳鴻
被 上訴人 黃佳勳
黃佳湧
黃佳賢
張月桂
黃佳正
黃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預納測繪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 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 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未果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 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 ,續行訴訟程序;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上 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二、本案乃裁判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上訴爭執原審所採分割 方法造成宗地細分、唯恐形成畸零地,本院為釐清此節,前 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囑託苗栗縣竹南地政事務所就分割圖說 另行測繪臨路現況,惟所需費用新臺幣4100元未據當事人繳 納(本院卷第376頁:公務電話紀錄)。
三、茲審酌前開測繪費用核屬進行訴訟之必要支出,揆諸首揭法 條之規定,應由上訴人、視同上訴人預納之,爰裁定如主文 ,苟上訴人、視同上訴人逾期不納,事後對造亦不墊支者, 依首揭法條視為合意停止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