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1號上 訴 人 杜玉柱 杜義雄 杜宏茂 杜政珍 杜泉龍 杜宏益 郭丁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複 代理人 蔡惠如視同上訴人 余源力 余源良 余明慧 余盈萱 余季霖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怡君兼 上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余森源視同上訴人 余源福 余源吉 余源旺 余龍洲 余龍峯 余文雄 李余秋月 余建輝 余崇平 余采芳 余淑霞 黃桃 余育青 余文隆 余幸蓉 余金連 孫榮昌 孫煜雄 陳進定 余承光(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 余承恩(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盧白青(即余崇銘之承受訴訟人)視同上訴人 蕭美珠訴訟代理人 蕭德康視同上訴人 余金川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其得被上訴人 余梯榕 余奇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複 代理人 宋國鼎律師 張仕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五余季霖、余源力、余源良、余金連之「應補償金額」欄,關於「由杜宏茂、杜政珍、杜泉龍、杜宏益各受補償」,應更正為「由杜宏茂、杜政珍、杜泉龍、杜宏益各受補償1,520元」。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上訴人余 其得之聲請更正之。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簡慶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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