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98號
MLDM,106,聲,1498,2017122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國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國男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附表編號1 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應更 正為「106/06/30 」)。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各次犯行類型、次數、時間間隔及侵害法益等 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