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俊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俊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黃俊逢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 章 峰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邦 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