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66號
MLDM,106,聲,1466,2017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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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竑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執聲字第9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竑睿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竑睿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執行之刑;宣告 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朱竑睿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經參酌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並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 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援引受刑人朱竑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 表資為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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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