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帶民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5年度,77號
MLDM,105,附民,77,2017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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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江東政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鍾孟樺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度自更(一)字第2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自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 自更(一)字第2 號判決諭知被告免訴及無罪在案,自應依 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顏碩瑋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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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