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05號
HLDV,106,訴,305,2017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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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姚進行
被 上訴人 祭祀公業玄天上帝公
法定代理人 郭武陽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提起上訴到院。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70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文章
                法 官 曹庭毓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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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