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李阿妹
被 告 陳智祥
被 告 陳智勤
兼訴訟代理 陳智祥
○ 00號
被 告 陳智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13,67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