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調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陳銀成
代 理 人 林政雄律師
代 理 人 羅丹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寅等四人間分割共有物強制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 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核屬於民事訴 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 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寅等四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聲請人 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聲請人民國106年12月12日民事 陳報狀一紙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 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