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73號
HLDM,106,附民,73,201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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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吳映龍
被   告 邱柏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 年度易字第423 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其內容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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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