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6年度,7號
HLDM,106,重訴,7,2017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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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筒(原名林育同、林仕晟)
選任辯護人 洪維廷律師(法扶選任)
被   告 0000-000000A
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律師(法扶選任)
被   告 林宏洲
選任辯護人 許嚴中律師(法扶選任)
被   告 羅琦棋
選任辯護人 林怡君律師(法扶選任)
被   告 高禮擎
指定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
被   告 謝俊偉
選任辯護人 阮慶文律師(法扶選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1960號、第14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共同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0000甲000000A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以脅迫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庚○○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戊○○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己○○共同犯私行拘禁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緣0000甲000000(年籍詳卷,以下簡稱甲女)與其夫於104年 3、4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廖」男子,質押甲 女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1 部(車牌號碼詳卷)、身分證、健 保卡後,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經甲女陸續償還8萬元 後,綽號「小廖」男子仍以尚積欠利息18萬元為由,持續向 甲女催討該利息債務,並告知甲女如未清償欠款,即不歸還 質押之機車及證件。嗣甲女之姪0000甲000000A(年籍詳卷, 以下簡稱乙男)於105年9月25日在甲女住處得知上情後,即 於同年月26日19時許,與丁○○(綽號一筒)一同至甲女住 處向甲女表示可為其處理此事,惟需60萬元處理費,經甲女 同意後,言明3個月後以貸款方式支付上揭60萬元。迨105年 9 月底間某日,乙男與丁○○向甲女告知事情已處理完畢, 並將向「小廖」所質押之身分證、健保卡證件交還甲女,上 開普通重型機車則由陳英國(另由檢察官偵辦中)暫扣使用 ,並向甲女催討約定之60萬元處理費。甲女則告知丁○○無 法及時清償,需待貸款撥付後始能付款。詎丁○○、乙男竟 為催討前述處理費,與丙○○、戊○○、己○○(綽號阿呆 )共同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0月18日12時30 分許,先由丁○○指示乙男,至甲女住處,佯稱邀約甲女外 出用餐,俟甲女坐上不知情之古義豪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甲 0000號白色轎車後,渠等即直接將車輛駛至丁○○位在花蓮 縣○○鄉○○○街000巷0號之住所,並強迫甲女進屋。丁○ ○即指示丙○○、戊○○、己○○、乙男等人輪流看守甲女 ,勿讓甲女任意離去。丙○○、己○○旋將甲女押進上址一 樓房間內拘禁,迨至同年11月上旬某日,變換拘禁地點至花 蓮縣○○鄉○里○路00巷00號己○○住處持續一周,而己○ ○之女友庚○○亦基於共同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在甲女在 己○○住處拘禁期間,與己○○等人共同輪流看守拘禁甲女 ,嗣再將甲女帶返丁○○住處拘禁,剝奪甲女行動自由,其 間並為下揭犯行:
㈠丁○○、乙男二人於105年10月20日9時許,由乙男駕駛車牌號 碼0000甲00 號白色自用小客車搭載丁○○、甲女,丁○○指示 乙男強押甲女至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欲申請土地謄本,以 土地貸款方式借貸金錢,並由乙男持甲女身分證、健保卡、印 章等證件,陪同甲女進入地政事務所,進入前,甲女詢問為何 要查其母土地,乙男即向甲女恫稱:「丁○○沒有拿到錢,就 會讓你死!」,致甲女心生畏懼,被迫配合進入地政事務所辦 理,惟因地政事務所人員告知需甲女之兄親自辦理始作罷。因 上揭前往地政事務所欲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未果,且支出相關費 用,仍未取得上揭債務處理費用,丁○○、己○○、戊○○、



丙○○遂於同日12時許帶同甲女,駕駛前開白色自用小客車, 強押甲女至花蓮縣秀林鄉甲女阿姨0000甲000000B(年籍詳卷, 以下簡稱丙女)住處(地址詳卷)準備向丙女借錢,到達後, 在前開車上,由丁○○先指示己○○持長刀,並向甲女恫稱: 「不可講原住民(太魯閣)語,如果你不聽,就把你砍下去 ! 」。後續由丁○○指示己○○攜帶長刀及戊○○與甲女一同下 車以便監視,開口向丙女商借2 萬元,丙女因見甲女身上有傷 ,遂詢問陪同者為何人?甲女未回答,己○○見狀為免犯行曝 光,旋即稱:「走了!走了!」等語,並與戊○○將甲女拉返 車上。隨後丁○○即指示己○○等將甲女載至乙男位在花蓮縣 秀林鄉老家(地址詳卷)。
㈡至上開乙男老家後,丁○○、戊○○、己○○竟萌傷害之犯意 聯絡,丁○○先指示戊○○脫下襪子,再強迫甲女自己將前開 所脫之襪子塞進口中,並指示戊○○持屋內圓橇往甲女背後毆 打2 下;己○○持屋內鋤頭柄往甲女背後毆打3、4下;丁○○ 則持屋內鐵鎚毆打甲女雙手手臂,甲女因劇痛縮手,丁○○遂 再指示己○○強拉甲女之手放在桌上控制,並喝令甲女不准動 ,續持以鐵鎚毆打其雙手臂及背部,並致甲女受有背部、雙手 手臂、手指等傷害。迨至同日17時許,始再將甲女押回丁○○ 上揭住處續行拘禁。在返回丁○○住處後,丁○○、戊○○、 己○○仍承前傷害犯意聯絡,丙○○則與丁○○、戊○○、己 ○○基於傷害犯意聯絡,丁○○先質問甲女「妳明明貸不出錢 還騙我!」等語,隨即由戊○○持BB槍朝甲女身體射擊數發; 丙○○復以拳頭毆打甲女臉、腰部等處,再以衣架毆打其手、 背部;丁○○則持鐵棍毆打甲女胸部,後再持木棍毆打其手心 ;己○○則持棍棒、鐵撬毆打甲女,致甲女受有臉部、腰部、 手部、背部、胸部等傷害。
㈢己○○於105年10月22日3時許,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進入 上開拘禁甲女之房間內,先拉開己身所穿之褲子拉鍊並掏出生 殖器,要求並強拉甲女手為其撫弄其生殖器手淫,經甲女拒絕 不從而縮手,己○○再次硬拉住甲女之手握住其生殖器,致己 ○○興奮而射精。
㈣丁○○、己○○二人另萌傷害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0月22日 12時許,因甲女將遭己○○上揭性侵一事告知丁○○後,因丁 ○○經詢問己○○後為己○○否認,認甲女有意說謊,丁○○ 隨即以拳頭毆打甲女胸部及以腳踹腰部,己○○持電擊棒電擊 甲女背部2 次,接續丁○○令甲女將手放在桌上,並持老虎鉗 夾住其左手小指,指示己○○強壓住甲女之左手於桌上後,由 己○○持木棍敲打用以夾住甲女左手小指之老虎鉗,致甲女受 有胸部、腰部、背部及左手小指等傷害。




㈤丁○○、乙男二人,於前開拘禁期間,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5 年10月20日前之某時許 ,由丁○○指示乙男至甲女之上址租住處,竊取甲女所有皮包 (內約有3,300元及0000甲000000行動電話1 支、個人身分證、 健保卡、印章)、鍋碗瓢盆、冰箱、沙發、衣服等財物,復於 同月25日後之某時許,將鍋碗瓢盆、冰箱、沙發、衣服等財物 委請不知情之義億資源回收場到場回收變賣換得1,000 多元後 ,將取得之金錢交予丁○○。
㈥丁○○、丙○○二人於前開拘禁期間,另基於脅迫使人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明知甲女已遭其等拘禁並受多次恐嚇、 傷害,意思自由已為其等所壓制,仍於105年11月9日10時前之 某時許,在丁○○前開住所客廳,由丁○○當場以玻璃球內裝 安非他命毒品用打火機點燃方式施用毒品,並喝令甲女吸食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甲女因有所猶豫,丙○○則在旁對甲女 稱:「筒哥(即丁○○)叫妳用妳就用!」,甲女被迫吸2 口 毒品,丁○○見狀即喝令甲女「繼續再吸用3、4口」,並稱: 「這樣比較好打」等語,以此方式脅迫甲女吸食上開毒品後。 丁○○並基於傷害之犯意,而持電線抽打甲女,致甲女受有身 體之傷害。
㈦迨至105 年11月10日早上某時許,丁○○先指示丙○○將甲女 載往北埔山上某處拘禁,並對甲女恫稱:「妳去那邊,我會用 500 瓦的電擊讓妳很爽!電線抽妳,讓妳死的很難看!」。同日 16時35分許,丙○○騎乘車牌號碼000甲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甲 女前往北埔山上,行經花蓮縣○○鄉○○街0巷0號前,恰遇警 巡邏行經該處攔檢盤查。為警發覺甲女神情有異且身上多處傷 痕,遂先通知救護車將甲女送醫治療,並在醫院向甲女詢問後 ,經甲女陳述受害經過而提出告訴,並於106 年4月7日,拘提 丁○○到案,而循線查知上情。甲女遭拘禁之時間長達24日。二、案經甲女訴由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 項定 有明文。所謂不可信性情況,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 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 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是否有形式上顯然不可採信之依據 。查本案下列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係以證人之身份 陳述,經告以具結義務後,經證人同意作證並經具結,其係 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



實性,又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之情形,是本案證人於偵查 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然不可信之情況, 且證人甲女、丙女、證人即共同被告戊○○、丙○○、乙男 亦於本院審理時,均經傳喚到庭具結後行交互詰問,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亦獲確保,調查已屬完足;另關於證人即共同己 ○○、證人徐麗婷、陳靜怡部分,被告及辯護人則不行使對 質詰問之權利(參本院卷㈡第226頁反面、第227頁),則上 開證人甲女、丙女、戊○○、丙○○、乙男、己○○、徐麗 婷、陳靜怡於偵查中之證述,均應認有證據能力。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本件卷證所有之文書證據,檢察官、被 告及辯護人並未主張排除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並無證據 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4 規定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 案認定事實所引用本件卷證所有之證據,均認為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坦承有傷害、恐嚇犯行,惟矢口否認有私行 拘禁、強制、竊盜、脅迫施用毒品犯行,並辯稱:之前之所 以全部認罪是因遭法院羈押想請求交保,惟並未獲法院准許 ,認羈押原因消滅卻未獲交保,係遭法院詐欺,故撤回認罪 之表示,甲女本身即有吸食毒品,故伊要甲女吸食毒品是要 甲女作她也喜歡的事,也是甲女自己的選擇,如何能稱為「 脅迫」?何況毒品甚為昂貴,伊也沒有必要讓甲女吸食;伊 也不知道被告乙男有去把甲女之東西變賣,伊也沒有取得變 賣的金額;伊也沒有拘禁甲女,是甲女要求到伊家住,甲女 甚至曾至伊夜市的攤位工作等語;被告乙男固坦承有竊取甲 女物品,惟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恐嚇、強制犯行,並辯 稱:伊也是被被告丁○○脅迫,10月18日當天是被告丁○○ 叫古義豪開車載伊到甲女家,伊也沒有下車,是伊跟甲女說 要跟她去吃飯,實際上是帶甲女去被告丁○○住處,10月20 日上午9 時許,伊確實有與被告丁○○、甲女一同去地政事 務所,但伊並沒有恐嚇甲女說「丁○○拿不到錢會讓妳死」 。伊後來還被被告丁○○等人打傷住院數日等語;被告戊○ ○則對有對甲女為私行拘禁、強制、恐嚇、傷害犯行坦承不 諱;被告丙○○則坦承有強制、恐嚇、傷害犯行,惟矢口否 認有何私行拘禁、脅迫施用毒品之犯行,並辯稱:當初是甲 女自己要住到被告丁○○住處,伊雖有說「筒哥叫你吸就吸 」等語,但應不構成脅迫施用毒品等語;被告己○○則坦承 有恐嚇、傷害之犯行,惟矢口否認有何私行拘禁、強制、強



制猥褻犯行,辯稱:伊沒有拘禁甲女,也沒對甲女為妨害性 自主之犯行等語;被告庚○○則坦承確有告訴人甲女在被告 己○○家時,與被告己○○一同看守甲女。
二、經查:
㈠告訴人甲女前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廖」男子,借款 4 萬元,經甲女陸續償還8萬 元後,綽號「小廖」男子仍以尚積 欠利息18萬元為由,持續向甲女催討該利息債務,並告知甲女 如未清償欠款,即不歸還質押之機車及證件。嗣乙男得知上情 後,即與被告丁○○一同至甲女住處向甲女表示可為其處理此 事,惟需60萬元處理費,經甲女同意後,言明3 個月後以貸款 方式支付上揭60萬元。迨105年9月底間某日,乙男與丁○○向 甲女告知事情已處理完畢,並將向「小廖」所質押之身分證、 健保卡證件交還甲女,上開普通重型機車則由案外人陳英國暫 扣使用,並向甲女催討約定之60萬元處理費。甲女則告知丁○ ○無法及時清償,需等貸款下來始能付款。而甲女自105 年10 月18日12時30分許起至同年11月10日16時35分許則留置在被告 丁○○及被告己○○住處,其間曾與被告丁○○、乙男至花蓮 縣花蓮地政事務所查詢土地登記事項未果,並曾遭被告丁○○ 、戊○○、丙○○、己○○毆打、恐嚇。另確曾於被告丁○○ 、丙○○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迨於105 年11月10 日16時35分許,由被告丙○○騎乘車牌號碼000 甲0000 號重型 機車搭載甲女在花蓮縣○○鄉○○街0巷0號前,遇警巡邏行經 該處攔檢盤查。為警發覺甲女神情有異且身上多處傷痕,遂通 知救護車將甲女送醫治療等情,為告訴人證述、證人即警員乙 ○○證述及被告丁○○、戊○○、丙○○、己○○等人供承在 卷,並有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分別附卷足憑,此部分 之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伊在本案之前並不認識被告 丁○○,當時伊租屋在國盛四街,被告乙男帶被告丁○○到伊 住處找伊,被告乙男說丁○○對花蓮市的黑白兩道很行,那時 伊被叫小廖的人拿走伊的身分證件與摩托車,且小廖三不五時 就到伊家跟伊要錢,伊實在也無法處理,為了拿回摩托車與身 分證、印章、健保卡及不願再被小廖每日攪擾伊的工作才說「 好,能否幫我跟小廖拿回摩托車與身分證、印章、健保卡」, 因為他們彼此間都有認識。結果被告乙男跟伊講說「我大哥可 以解決,需要一筆資金60萬元」,伊是有答應3 個月要給他們 ,但沒有說支付60萬元被告丁○○會把東大門夜市攤位轉讓給 伊這回事,伊為了拿回身分證及健保卡,不想小廖一直去伊工 作地方,結果被告丁○○說3天內就幫伊拿回來,還不到1個月



的時間就騙伊說要去吃飯,卻把伊帶到南海八街被告丁○○住 處軟禁凌虐,當時在被告丁○○家的還有被告丙○○、戊○○ 、乙男、己○○等人,被告乙男一直幫被告丁○○講話,還把 伊租屋處鑰匙拿走。後來被告丁○○叫被告丙○○、戊○○、 己○○等人把伊帶到被告己○○家,因為他們說被告丁○○家 有危險,什麼危險伊不知道。伊在被告己○○北埔住處也被拘 禁,先被反鎖在房間內一天,被告戊○○、丙○○、己○○、 乙男,被告己○○的女友也在那邊,就是來輪流看守伊,後來 再回到被告丁○○家。被告丁○○、己○○、丙○○、戊○○ 在伊拘禁期間,有拿圓橇、BB槍、鐵棍、木棍、電線打伊,被 告丁○○還帶伊至伊姨媽丙女家借錢,被告己○○還帶刀,並 在車上時被告丁○○還向被告己○○說叫伊不可以講原住民的 話,如果不聽要把伊砍下去,後來因為借不到錢就把伊載到乙 男崇德老家毒打伊,且有把襪子塞進伊嘴裡,但伊不記得是否 是被告戊○○脫下的襪子,後來被告丁○○拿鐵鎚、戊○○拿 圓橇,己○○拿長長的棍子打伊,被告丁○○拿鐵錘打伊時, 伊因痛縮手,伊記得是被告己○○、戊○○拉伊的手放桌上, 被告丁○○拿鐵錘打伊手指與手背。後來,伊還打電話給伊朋 友想借錢,但伊朋友說沒有錢,還問伊去那裡了,找了伊很久 等語。後來又載伊回被告丁○○家毒打,被告戊○○拿BB槍射 伊頭部,被告丙○○拿衣架打伊背後,被告己○○拿木頭長長 那個打伊,伊受傷且發燒也沒有讓伊就醫。在被拘禁期間,伊 確實有到被告丁○○東大門夜市工作,是被告丁○○要伊去的 ,目的是要伊還錢,但當時被告丁○○等人都在場,伊也不敢 跑,伊在花蓮也沒有其他住處,加上伊身上都是傷也有發燒, 要跑也跑不遠。伊原來確實有在吸毒,伊在被告丁○○家時, 被告丁○○有叫伊出來,剛好被告丙○○也在,被告丁○○要 伊吸食,伊有說不要,被告丙○○說「筒哥叫妳吸妳就吸」, 被告丁○○說「妳趕快吸,不然妳被打得很不快樂,如果妳有 吸,等下被打時就會很爽」,伊先吸二口,被告丁○○要伊再 多吸三、四口後就打伊,打完後叫伊回房間;被告己○○有對 伊性侵害,那時伊在南海八街被告丁○○家裡,晚上伊待在客 廳旁的房間睡覺,而被告戊○○和己○○看守我一個人。半夜 我起身上廁所,被告己○○跟我到一樓客廳旁的房間且蹲在我 腳邊的沙發旁邊,伊還問被告己○○說「你幹什麼」,被告己 ○○就脫下他的褲子拿起生殖器,要伊幫他打手槍,伊說「我 不要這樣子,因為我身上都是傷」就有推開被告己○○,後來 伊有摸被告己○○的生殖器,摸住幾秒鐘被告己○○就射精, 但伊有反抗,只是全身都是傷沒有力抵抗他,除了摸被告己○ ○的生殖器外,就沒有發生其他的事了,等被告丁○○回來後



,隔天伊有跟被告丁○○講,但被告己○○不承認,被告丁○ ○也不相信伊就打伊。被告丁○○用拳頭打伊的胸部,還用腳 踹伊腰部,被告己○○用電擊棒電伊的背部二次,被告丁○○ 還叫伊把手放在桌上,伊不肯,被告丁○○就拿老虎鉗夾住伊 左手小指,被告己○○強押伊手放在桌上,用木棍猛打老虎鉗 造成伊左手的小指嚴重受傷流血後來遇到警察,因為伊發燒沒 有力氣有向警察小聲說「救我」,並把外套脫下來警察就看到 伊身上的傷,後來警察就叫救護車把我送醫院,伊被送到醫院 後,才跟警察講這整件事等語;另於偵查中則證稱:被告庚○ ○只有顧伊,並沒有打伊和侵害伊等語(參他字卷㈢第271 頁 ),對受害經過證述明確。
㈢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上揭證述,經核與證人丙女於偵查中證稱: 105年10月20日甲女確實有與二名男子有去找伊借錢,說要借2 萬元,但伊沒有辦法借,甲女有讓其看傷口,甲女看起來不開 心,也有害怕的樣子等語相符(參他字卷㈢第347 頁以下)。 至丙女於本院審理作證時雖亦證稱甲女確有與二名男子至其住 處谷向其借款,然對本院訊以有無發現甲女有異常或有無發現 甲女身上有傷時,則證稱:「沒有」、「有一點點啦,傷口沒 有很大,已經康復了。我沒有問甲女為何受傷,因為我先生生 病了,我沒有心情問她的事」等語(參本院卷㈡第168 頁反面 ),並證稱,在偵查中伊沒有講甲女有不開心也有害怕的樣子 等語,則證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顯已有退縮避重就輕自保 之情,應認仍以偵查中所證,較為可採。證人即被告戊○○於 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丁○○有叫伊、被告己○○、丙○○看 著甲女,並說類似不要讓甲女離開之語,乙男也有在現場一起 看管,乙男的自由沒有被限制。伊有和被告丁○○、己○○、 甲女一起去找丙女,當時被告己○○有帶一把刀,但伊沒有帶 ,在下車前被告丁○○有跟被告己○○交代要說不要讓他們用 原住民語交談,丙女有詢問甲女受傷的事,後來到乙男崇德住 處,伊和被告丁○○、己○○有一起打他,伊拿圓撬打。回到 被告丁○○家後有再打甲女,伊用BB槍射甲女,被告丙○○用 衣架、拳頭打甲女,伊在警詢說被告乙男、丙○○、伊是負責 顧人的,是受被告丁○○指示,不可讓甲女離開等語是實在的 等語;另就在崇德時,被告丁○○如何打及有無塞襪子一事, 雖證稱:塞襪子是在被告丁○○家,丁○○是用拳頭打等語( 參本院卷㈡第149頁至第151頁),惟經本院提示警詢及偵查筆 錄後,被告戊○○則證稱:在警詢及偵查中證稱在崇德時,是 被告丁○○要伊把襪子脫下來,被告丁○○叫甲女自己把伊襪 子塞到嘴巴裡,被告丁○○持鐵鎚打甲女,並叫伊與被告己○ ○打甲女,伊等就打下去,本案是被告丁○○指使的等語是實



在的,警詢及偵查中的記憶較清楚等語;另證人戊○○於偵查 中亦明確結證稱:伊是被告丁○○小弟,105 年10月20日被告 丁○○叫被告己○○開車,載伊、被告丙○○、丁○○帶甲女 去富世村找甲女姨媽丙女要跟丙女借2 萬元,被告丁○○指示 被告己○○持長刀在旁,被告己○○警告甲女:「不可以講原 住民語,如果你不聽,就把你砍下去」,丙女有發現甲女身上 有傷,問甲女怎麼了,但當時被告己○○身上有帶長刀,而且 被告己○○恐嚇叫甲女不要講,甲女就沒有講,當天就又帶甲 女回到秀林鄉崇德乙男的家,伊、被告丙○○、丁○○及己○ ○又打甲女,被告丁○○叫伊把襪子脫下來,丁○○叫甲女將 伊的襪子塞到嘴巴內,被告丁○○叫伊、被告丙○○打甲女, 被告丁○○持鐵鎚打甲女,後來17時許,又將甲女帶回南海八 街被告丁○○住處,被告丁○○又拿棍棒毆打甲女。伊曾聽到 被告丁○○與己○○大聲爭執問被告己○○為何要性侵甲女, 也看過被告己○○在被告丁○○住處持電擊棒電甲女,伊也有 拿BB槍嚇甲女,被告丁○○在其住處也有拿老虎鉗夾甲女的左 小指,並用棍棒打甲女的左小指等語明確(參他字卷㈢第 109 頁以下),核與告訴人甲女前開指證亦大致相符。㈣證人即本案查獲之警員乙○○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本案發 生時,伊任職北埔派出所,本案查獲之正確日期已不記得,當 日約傍晚16、17時許,當時伊和同事二人服巡邏勤務,在北埔 路一條叉路的小路,有一機車駕駛載甲女剛好在對向車道,因 為甲女安全帽沒有扣,伊就開車尾隨過去,攔查後兩個一下車 ,甲女就與機車駕駛人拉開一段距離,神情很奇怪也不自在、 很恐懼,但沒有直接以言語向伊呼救,伊直覺甲女有難言之隱 ,伊細看甲女身上除了衣服外的地方都有外傷與瘀青,伊就盤 問駕駛與甲女關係,駕駛說與甲女是朋友關係,伊問要去哪裡 ,駕駛告訴伊說要去東大門夜市,但他的方向是往北埔山區的 方向走,伊再次確認他們的關係時他們就無法直接回答,伊當 下發現甲女一直想要說話但神情上她說不出口,且當下甲女有 個動作讓伊覺得不對,那時是冬天甲女有穿外套卻說好冷,又 刻意把外套脫下來,伊就看到她手臂的地方有很多瘀青,伊還 有問甲女臉上傷是怎樣,但甲女沒有回答,甲女一直想要接近 伊這邊,想上伊的警車,希望伊把她帶走,還說想坐警車去看 醫生可不可以,伊就叫救護車,該駕駛之男子也沒有任何回應 ,且在伊與甲女溝通的過程也都保持沈默,如果是好朋友或其 他關係理應會有意見表達,所以伊覺得事有不對,就請救護車 送甲女到門諾醫院,過後再去作瞭解。因為當下伊覺得應該有 不單純的案情,甲女全身受傷,對騎車的駕駛有所恐懼,所以 伊直覺反應甲女有遭受不法侵害,伊還特別交代救護車不要送



比較近的八○五,要送門諾比較安全,當日18時30分許伊到醫 院去,甲女才把這20幾天的過程陳述讓伊了解,伊覺得甲女是 有受不法侵害但她不敢講,伊才會到醫院去。後來伊就報分局 ,請分局長跟偵查隊長做指揮調度,後續由偵查隊去偵查辦理 。伊最後與甲女的接觸就是到醫院瞭解她的情形為止,接下來 就交給偵查隊處理等語明確(參本院卷㈡第252 頁以下)。而 證人乙○○於本案發生時係執勤發現本案之警員,亦未參與本 案後續偵查,與被告等人並無利害關係,其所述自屬可信。而 由證人乙○○上揭證述可知,即便當時僅被告丙○○與甲女二 人遭遇巡邏執勤之二警員,甲女仍不敢直接向警員呼救或陳述 遭害,而僅以行為靠近警員並要求就醫,迨送醫後始向警全盤 託出受害經過,足見甲女當時確實遭受極大壓迫、驚嚇,其證 稱遭被告等人拘禁,且無處可去,跑也跑不掉等語,即屬可信 。而甲女經送醫診斷結果有「發燒,腦震盪,右側上臂挫傷, 左側上臂挫傷,右側前臂挫傷,左側前臂挫傷,左手小指壓砸 傷,頭部未明示部位鈍傷」一情,亦有臺灣基督教門諾會醫療 財團法人門諾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照片附卷足參(參新刑字第10 60006151號警卷第63頁至第70頁),其中尤以甲女左小指上尚 有割裂傷觀之,與上揭證述使用老虎鉗夾告訴人甲女手之情事 亦應符合,堪認前開告訴人甲女之指證、丙女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戊○○之證述應屬信而有徵。此亦可說明,以甲女一介 女流,遭被告等人拘禁復不斷傷害、凌辱,又無其他住處,在 自知無處可逃之情況下,只能聽任被告等人擺布,甚且出現在 公共場所,亦不敢任意呼救,應不違常情,亦不能因此即認甲 女未受限制。
㈤證人即被告丙○○於偵查中結證稱:被告丁○○於105年9、10 月間問伊有沒有興趣賺錢,找伊一起去中山路商校街85度C 這 事,甲女被帶走那天伊沒有參與,後來被告丁○○叫伊去他家 時,甲女已經在他那裡,被告丁○○要我們看著甲女,不能讓 他離開被告丁○○的住處,甲女也不能自由離開,被告丁○○ 主要交代伊、被告戊○○、己○○及乙男,我們排班輪流回家 洗澡。去找丙女借錢時,伊有在車上,被告丁○○叫甲女去借 錢,由被告己○○開車,被告丁○○坐副駕駛座,伊與被告戊 ○○坐後面,甲女坐後面的中間接著開到太魯閣那邊的部落, 被告丁○○叫被告己○○帶甲女下車去跟她阿姨借錢,叫被告 戊○○也一起去,伊當時與被告丁○○在車上等他們回來,不 到五分鐘,被告己○○就氣沖沖帶甲女上車,說甲女一直用母 語講不知道在講什麼,還把袖子拉起來給她阿姨看她手上的傷 ,他看情況不對就把甲女帶上車。接著被告丁○○指示我們的 車開往崇德乙男的家,到乙男家,被告丁○○很生氣叫甲女下



車進去,車上的人全都進乙男家,被告丁○○自己還是叫己○ ○將所有鐵捲門拉下來,問甲女還要拖多久,被告丁○○叫被 告戊○○拿其襪子塞進甲女嘴巴,叫她咬著,丁○○拿木頭或 鐵槌叫甲女手伸出來,叫她把手放桌上,甲女試圖縮回來,被 告己○○看被告丁○○動手後,被告己○○拿圓鍬背面打甲女 背部一下及手肘一下,被告戊○○拿不知道是藤條還是竹子打 甲女背部一下或二下,當下被告丁○○還叫甲女拿戊○○手機 打電話給她朋友借錢,後來沒借到錢,大家一起離開現場,甲 女這時還不能自由移動,也跟我們一起回到南海八街。105 年 10月22日凌晨3、4點,伊與被告丁○○回南海八街時,甲女試 著告訴伊和被告丁○○,被告己○○有做一些猥褻的動作,當 被告己○○與戊○○在顧甲女時,被告戊○○在睡覺,被告己 ○○到一樓甲女待的房間,拉下褲檔拉鍊、挑出生殖器要甲女 幫他手淫,甲女說不要,被告己○○出去後又再一次進去躺在 她旁邊,伊聽到這裡時就跟被告丁○○說,被告己○○做這樣 的事是不可以的,被告丁○○就叫己○○到客廳,被告丁○○ 當大家的面前問被告己○○有沒有做這樣的事,己○○說沒有 ,伊走進甲女房間問甲女到底有沒有,甲女說有,後來伊就離 開了,回來後,有看到甲女的臉已經腫起來了。在這件事發生 之後,正確日期不記得,被告丁○○有叫被告己○○載甲女到 己○○家,甲女在被告己○○家待了好幾天,伊也有去被告己 ○○家,去的當天甲女被反鎖在房間,伊問甲女,甲女說是被 告己○○、乙男將她反鎖,後來甲女有再回到被告丁○○住處 ,這段期間,甲女有去被告丁○○東大門夜市攤位幫忙,後來 被告丁○○指示伊將甲女帶到北埔,但在樹德街就被警察查獲 ,伊就傷害、私行拘禁認罪,但伊沒有恐嚇甲女。伊有在 105 年10月底在被告丁○○客廳與被告丁○○共同強迫甲女施用安 非他命,被告丁○○說你那麼愛吸你就吸啊,吸完以後我再修 理你,吸完後打比較爽,當時甲女看伊一眼,伊就跟他說筒哥 叫你吸你就吸啊,伊不知道為何甲女要看伊,甲女吸食毒品後 ,被告丁○○就叫甲女把手舉起來,拿木棒打甲女,說為什麼 這麼愛說謊,之前伊之所以否認,是會怕,怕被告丁○○與伊 爭吵等語明確等語(參他字卷㈢第154 頁反面至第157 頁、第 167 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女之證述大致相符。至本院準 備程序時仍坦承此部分之事實(參本院卷㈠第140 頁反面), 惟至本院審理時以之為證時,卻證稱:甲女係因請我們處理高 利貸的事,之後就要求住被告丁○○家,因為甲女沒地方住等 語(參本院卷㈡第224 頁),顯不足採。另就甲女遭被告己○ ○強制猥褻一情,證人丙○○所證當時確有看見甲女向被告丁 ○○陳述之情,衡以由甲女當時確實係遭被告等人拘禁中且受



極大壓迫,因而聽任被告等人擺布,即便警員在場仍不敢任意 呼救,已如前述,若非確有其事,實難想像甲女在拘禁中能任 意攀誣被告己○○對其有強制猥褻之犯行,而致令自己若遭揭 穿謊言,將致自己更為不利之地位,是綜合上情,可認被告己 ○○確有對甲女為強制猥褻之犯行,應堪認定,被告己○○否 認其事,應不足採。至檢察官雖認被告己○○以伸手控制甲女 雙腳方式,強行脫下甲內褲,正欲性侵之際,因興奮緊張而未 遂等語,然證人甲女於本院審理時,經本院訊以:「(審判長 問:己○○當時在房間裡有沒有用什麼樣的方式控制妳的身體 ?)證人甲女答:沒有。」、「(審判長問:己○○有無脫妳 的內褲?)證人甲女答:沒有。」、「(審判長問:己○○有 無拉妳的腳?他要拉妳的腳做什麼?)證人甲女答:有,他要 上來做,我一直反抗,他要做那個事情,我一直反抗,他用手 控制我,想要性侵我,他沒有脫我的內褲,也沒有拉扯我的內 褲,是我一直反抗就對了。」、「(審判長問:後來己○○是 否就是射精沒有完成?)證人甲女答:對,他射在他自己的內 褲上,當時他的內褲已經脫下來,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 ,要我幫他打手槍,而他射精可能是受不了了,當下會聽從他 是因為我身上很痛而無力抵抗。」、「(審判長問:你的手去 碰己○○的生殖器官的時候就射精了嗎?有無幫己○○打手槍 ?)證人甲女答:是。沒有,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生殖器,摸 住幾秒鐘己○○就射精。」、「(審判長問:己○○何時控制 妳的腳,是在射精之前還之後?)證人甲女答:是之後了,他 要上來,我一直反抗,證人後稱是之前。」,核與證人甲女於 警詢時所稱:「隔天晚上,小弟謝阿呆深夜三時許進到房間, 他先把房間的燈關掉且睡在我旁邊,我推開他,並詢問你為何 睡我旁邊,然後他起身離開房間後馬上又進來,此時他拉開褲 子前面的拉鍊掏出生殖器,直接拉我的手去握住他的生殖器, 我不肯,但他硬拉住我的手握住他的生殖器,後來我反抗將我 的手抽出來,接著他用手控制我的兩隻腳,將我的內褲脫下來 ,接著他因緊張自己射經後就離開房間」等語不符。且經本院 提示上開警詢筆錄後,再訊以:「(審判長問:為何剛才說己 ○○沒有脫下妳的內褲?)證人甲女答:就只有拉扯,內褲沒 有被拉下來,但己○○確實有扯我的內褲。」,就被告己○○ 有無脫甲女內褲,甚至有無以手控制甲女雙腳一事,證述先後 不一,難以憑信,是此部分自難為被告己○○不利之認定。㈥證人即被告己○○於偵查中亦結證稱:伊知道甲女找被告丁○ ○處理債務的事情,因為被告丁○○有找伊幫忙,帶甲女找丙 女借錢的事伊知道,是被告丁○○要伊帶甲女去借錢的,當天 下午被告丁○○、戊○○、丙○○和伊帶甲女去富世村找丙女



借2 萬元,被告丁○○並指示伊持長刀在旁警告甲女:「不可 以講原住民語,如果你不聽,就把你砍下去」,伊不知道丙女 為何沒有借錢給甲女,但丙女有發現甲女身上有傷,問甲女怎 麼了,當時伊身上有帶長刀,而且叫甲女不要講,甲女就沒講 。之後是被告丁○○叫我們強押甲女到乙男家準備要打甲女, 在上開住所,被告丁○○有指示被告戊○○將襪子塞進甲女口 中,並叫被告戊○○、伊打甲女,被告丁○○也有打甲女,被 告丙○○當時也在場,他沒有打,只有在旁邊看,打完之後, 我們帶甲女回被告丁○○住處,回到被告丁○○住處後,被告 丁○○指示被告戊○○持BB槍射擊,被告丙○○以拳頭,被告 丁○○以木棍打甲女。乙男都是叫被告丁○○「大仔(台語) 」等語(參他字卷㈢第45頁至第46頁),亦與前述告訴人、證 人之證述大致核符。
㈦另乙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女在租屋處的東西,是管理員打 電話給伊說要找甲女,因為她的東西已經被她的房東清理到騎 樓,而管理員叫伊要清理,當時甲女是在拘禁被告丁○○家, 被告丁○○就要伊去處理,叫回收場來回收賣掉,賣不掉就丟 掉,被告丁○○說甲女欠他錢,甲女當時不知道要將其物品賣 掉,後來伊就叫回收場來收拾,賣掉甲女的東西,後來回收場 給伊的錢,伊就交給被告丁○○等語;房東徐麗婷於偵查中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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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