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三○號 原 告 己○○ 盛豐行有限公司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台北市市○○道○段一八四號一樓 原 告 酒倉菸酒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市○○道○段一八四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市○○道○段一八四號一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庚○○ 住台北市市○○道○段一八四號 辛○○ 住台北市○○○路○段三三號七樓之三 被 告 夢龍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七十二號六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七十二號六樓 訴訟代理人 丁○○ 住台北市○○○路七二號六樓 甲○○ 住台北市○○○路七二號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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