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6年度,276號
TTDV,106,繼,276,2017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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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繼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郭淑嬪
上列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鍾玉嬌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鍾玉嬌(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東縣○○市○○里0
  鄰○○街000號)於106年9月8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陳報
  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
  ,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
  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6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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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