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6號
TTDM,106,附民,16,201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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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 年度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洪松華
送達代收人 陳有志
被   告 蘇玉樹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3號詐欺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吳宗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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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