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4號
TTDM,106,訴,4,2017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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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江
選任辯護人 許仁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字第2396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368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陳清江非公務員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貳年。 犯罪事實
一、陳清江黃世池郭順滿黃世池郭順滿部分,另函請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明知未經許可輸入之香菸為私 菸,依法不得輸入,竟為貪圖輸入私菸之利潤及避免從臺東 地區海岸輸入私菸遭查獲,竟共同基於對依據法令從事公務 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求之犯意聯絡,由陳清江尋找 在臺東地區可供合作輸入私菸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下簡稱 海巡署)走私查緝人員及船家。陳清江黃世池郭順滿欲 透過海巡人員取得巡邏勤務表等資料,以利用空檔方便走私 ,陳清江遂透過李奕廷之引介,而結識時任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下稱東巡局)第八一岸巡 大隊司法組組員之金瑞育陳清江黃世池郭順滿均明知 金瑞育係東巡局第八一岸巡大隊司法組組員,負責臺東地區 岸際地區犯罪之偵防事項、查緝走私等犯罪調查事項,係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竟 由陳清江先於民國104年9月18日21時許,在其所經營之臺東 縣○○市○○路0段000號岩灣客棧內,探詢金瑞育是否有合 作輸入私菸之意願。因金瑞育並無明確拒絕之表示,陳清江 遂通知黃世池郭順滿等人於同年9月22日晚間,前往其所 經營岩灣客棧內聚會商談,由黃世池金瑞育表示欲從臺東 地區海岸輸入私菸,將以私菸每箱新臺幣(下同)300元至 400元、共1000箱、總計30萬元至40萬元之代價行求金瑞育 ,作為其不為查緝並透露海巡署勤務表內容之對價。陳清江 席間得知此金額後,亦以此對價向金瑞育遊說,希其同意加 入,然金瑞育當場並未表示同意。陳清江另透過李奕廷邀約 金瑞育在岩灣客棧內會談,而於同年9月底至10月上旬間之 某日,欲以前開金額行求金瑞育,作為其不查緝輸入私菸及 提供相關勤務表內容之對價,並表示可以先取部分前金,惟 金瑞育仍未同意。




二、案經法務部廉政署南區調查組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 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 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 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如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2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即不得作為認定本 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查證人金瑞育李奕廷及焦德廉於 法務部廉政署廉政官前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 陳述,為傳聞證據,且經被告陳清江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 力,然與證人李奕廷及焦德廉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情節大致 一致;至證人金瑞育於本院審理時之陳述情節雖與前述在廉 政官之陳述內容部分有所出入,但非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 要。是依上開說明,證人金瑞育李奕廷及焦德廉於法務部 廉政署廉政官前之陳述,即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 之證據,而無證據能力。
二、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 聯性,且核屬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 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 訟法第165條踐行書證之調查程序,且檢察官、被告陳清江 及其辯護人等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第35頁),是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清江固坦承:介紹金瑞育郭順滿認識,金瑞育李奕廷介紹來泡茶認識的,並於104年9月18日21時及同年 10月7日16時,其與金瑞育在其經營的岩灣客棧見面。金瑞 育當時為海巡署東巡局第八一岸巡大隊司法組組員,負責地 區犯罪之偵防事項、查緝走私事項,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不諱(見本院卷第 33頁、同頁反面、第35頁反面),惟矢口否認有上開以金錢 行求賄賂公務員犯行,並辯稱:僅單純介紹金瑞育郭順滿 認識,不知其等實際談論內容為何,是黃世池郭順滿才有 資格開條件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第33頁反面、第35頁、 第91頁);辯護人則以:㈠證人金瑞育風紀操守不佳,虛偽 陳述可能性極高,且其供述前後反覆不一,不足為憑。㈡證



金瑞育李奕廷就報酬部分,兩人所供述內容相差甚大。 ㈢檢察官起訴之時間、地點,焦德廉均不在場,其證詞無法 認定被告陳清江有起訴書所載之犯行等語為被告辯護。經查 :
金瑞育是東巡局第八一岸巡大隊司法組組員,負責臺東地區 岸際地區犯罪之偵防事項、查緝走私等犯罪調查事項,係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 ,為被告及其辯護人所不爭執,且業經證人金瑞育、焦德廉 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明確(見104年度監他字第 8號卷第14頁、本院卷第63頁反面、105年度偵字第2396號卷 第60頁至第62頁),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㈡證人金瑞育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是黃世池開這條件,然 後陳清江那時候不在場,所以黃世池開出來的條件是1,000 箱、要從菲律賓進來1,000箱,然後跟我說一箱300至400元 可不可以,所以在樓上我跟他們下來之後,黃世池才把這個 剛剛他跟我講的這情形跟陳清江報告,所以陳清江是沒有在 現場的。所以一開始開價是黃世池,可是之後針對這價錢一 直在跟我聯繫的人是陳清江陳清江有問我說要不要先拿, 當時李奕廷在旁邊,所以李奕廷才會說要借我的名義先跟陳 清江拿,因為李奕廷有跟陳清江先周轉生活費,然後就是要 我先跟陳清江開口,要先把他的資金缺口先還他,但因為我 不想要這麼做。先拿是說就是答應走私的酬勞等語(見本院 卷第72頁至第77頁)。另參以證人即介紹金瑞育與被告陳清 江相識之李奕廷於本院審理時具結之證述:當時陳清江是叫 我去找海巡的人,起先說是要找我弟弟,因為我弟弟也在海 巡工作,我從頭到尾都沒有找過我弟弟,後來因為我與金瑞 育有認識,當時我不確定細節,但總覺得這事情不太好,所 以沒有找我弟弟。陳清江叫我介紹海巡就是要談走私的事情 。陳清江說他高雄的朋友來要在這邊走私香煙,叫我看有沒 有認識海巡的人介紹給他。談的時候是介紹給陳清江認識而 已,可是後來有談到說陳清江外縣市的朋友可能要來這邊走 私,可是細節像這種金額的部分,因為他們是在包廂談,我 沒有進去,我不知道裡面他們談論的內容大概金額是多少, 但在事後我載金瑞育回去的時候,金瑞育好像有跟我提起走 私的1箱代價是300元至400元。陳清江就是說他負責如果錢 進來,就是會到陳清江那邊,都是陳清江在處理的、陳清江 在發落的。陳清江有跟金瑞育轉述條件,他說不是他作主。 陳清江只是代言,大概有提到一些轉述他們那些人的意思這 樣而已。因為陳清江之前的班底,一直在找他,意思叫陳清 江轉達給我們知道,也講到代價,只是術語其不太清楚,陳



清江有轉述黃世池1箱多少錢等語(見本院卷第80頁、同頁 反面、第81頁反面、第251頁、第252頁反面、第320頁反面 、第323頁反面、第325頁、第326頁)。佐之證人金瑞育李奕廷兩人間手機軟體LINE對話內容觀之(見廉政署105年 度廉查南字第177號卷第44頁至第59頁): ┌──────────────────────────┐
金瑞育:他們每一支電(話)都不夠乾淨。 │
│ 謝謝你。 │
│ 我在等你消息。 │
李奕廷:是哦!瞭解。 │
金瑞育:我們上線好嗎? │
│ 穩中的。 │
李奕廷:OK。 │
金瑞育:謝謝你。 │
│ 哥仔,我在等你資料我在用我裡面的掃。 │
│ 他們會有很多...精彩的資料。 │
│ 謝謝你。 │
李奕廷:我馬上查。 │
金瑞育:哥仔謝謝你。 │
金瑞育:車資戶役可以印嗎?我到時要報檢(監)聽的喔!│
│ 謝謝你。 │
│ 我們1年內絕對聽的到。 │
│ . │
│ . │
│ . │
金瑞育:哥仔,真的...不能跟這一起會不好。 │
│ 東查林召山就死在葉文昌的手才來臺東縣避風頭。│
李奕廷:了解,那就婉拒就好了。 │
│ . │
│ . │
│ . │
李奕廷:辦案子慢慢來,細心冷靜穩住,OK,早點休息,晚│
│ 安。 │
金瑞育:哥仔,還走毒品內。 │
└──────────────────────────┘
證人金瑞育確經由李奕廷、被告陳清江而與黃世池郭順滿 見面,並進而得知渠等有在臺東海岸輸入私菸之計畫。又因 加入輸入私菸之風險太高,兩人轉而欲偵辦黃世池郭順滿 上開輸入私菸之行為。若被告陳清江黃世池郭順滿無以 金錢行求證人金瑞育配合渠等從事輸入私菸之犯行,實無將



其犯罪計畫,告知職司偵辦海岸走私之第八一岸巡大隊司法 組組員金瑞育及擔任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偵查佐之可能。 故證人金瑞育李奕廷前開證述,核與常情相符,應可採信 。
㈢另證人李奕廷於106年2月27日20時51分、同年3月7日15時5 分(本案審理中),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撥打吳同泰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兩人於該次 通話中表示(見本院卷第247頁至第250頁反面、第257頁至 第261頁、第312反面至第320頁):
┌──────────────────────────┐
李奕廷:泰哥,你在忙喔。 │
吳同泰:嘿阿,沒關係你說。 │
李奕廷:昨天麻煩你ㄟ,陳董那個,因為這天我本來要麻煩│
│ 你跟我一起去,因為我被叫回去大武,我是說拜託│
│ 泰哥,遇到陳董時,拜託跟他說一下,我改天再過│
│ 去給他拜訪一下。 │
吳同泰:好阿。 │
李奕廷:我是希望他不要誤會,因為我從以前就很尊重他,│
│ 我們很久以前就認識,當初,昨天我要跟你說,你│
│ 可能瞭解狀況,不是很瞭解,因為那天那件事,變│
│ 成之前他挺我,拜託我們,我們替他處理,後來沒│
│ 成事,沒成事我那時候也跟陳董說明的,『因為他│
│ 那時候要找海巡ㄟ,我是介紹那個海巡ㄟ,要幫忙│
│ 陳董ㄟ,問題是變那個海巡ㄟ,他縮去,變他縮去│
│ ,我也跟陳董說,陳董一直找我,說奕廷怎不叫那│
│ 個海巡趕快來,人家那個海巡的就不要了,他就一│
│ 直打一直打,打到後來變成說,我也不知道怎麼說│
│ ,我說陳董ㄟ,他可能沒有那個意願,沒有那個意│
│ 願就不了了之』,那時候這個案件重點是,當初跟│
│ 高雄那掛人不知道在哪裡起鼓阿,算人家有聽到,│
│ 聽到變成我們這是案外案,算是去注意到我們,是│
│ 這樣,他們那邊是要成另一件事,我們這邊算是案│
│ 外案,無意間去拖出來的,我那時候才會去調問,│
│ 我昨天就要跟你說,就是這個情形。 │
吳同泰:他這個是單獨的案件。 │
李奕廷:單獨案件就是算拖出來的,我的意思是說那時候檢│
│ 調、廉政署就是針對陳董,他就被鎖定了,不是針│
│ 對我跟陳董這件事,無意中去聽到的,所以我才會│
│ 被...。 │
吳同泰:其實這件現在我可能知道的,裡面就是你跟海巡那│




│ 個。 │
李奕廷:對。 │
吳同泰:你們3個,只要你們2個沒這個事情,這件就會消除│
│ 了。 │
李奕廷:現在問題是怕他亂想,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去理。 │
吳同泰:當然阿,難免說他會亂想,他意思說這本來是3人 │
│ 知道的事情,為何會去到檢調那裡。 │
李奕廷:他意思是我主動去報,我自己就怕人知,怎會主動│
│ 讓人知,你想怎有可能,泰哥我們做這,怎會主動│
│ 去人家知,我們就怕人知,怎會讓人知,重點是我│
│ 被廉政署傳到通知書,傳到地檢署問,結果資料都│
│ 弄出來了,電話中、譯文都寫的清清楚楚,人家都│
│ 知道了,怎會是我去報的,我報這個做啥,我就不│
│ 想人家知道這件事,重點是這樣,我昨天要跟泰哥│
│ 你說的就是這樣,怎會是陳董誤會我。 │
吳同泰:這件事你想,他想也沒錯,重點是他想這件事沒幾│
│ 個人知道,『這也沒成事』。 │
李奕廷:沒成事,重點是人家聽到一清二楚。 │
吳同泰:『聽到歸聽到,因為監聽只不過是佐證,不能成為│
│ 一個證據』。 │
李奕廷:你說當初廉政署、檢察官把所有資料、譯文都攤在│
│ 台面上,事實是這樣,不然我要怎麼講,我也把那│
│ 個過程講,我有強調沒成事。 │
吳同泰:沒啦,就像是閒話家常,洽談就好。 │
李奕廷:對,泰哥其實那時候我也是輕描淡寫。 │
吳同泰:不要說有什麼動機拉。 │
李奕廷:結果泰哥你知道嗎?這個情形當時是陳董叫我去的│
│ ,他打電話叫我過去的,結果換他開庭,他隔壁庭│
│ ,結果廉政署跑來跟我說李先生,陳先生全部否認│
│ ,說是你主動過去跟他講的,陳董說我主動去找他│
│ 講的,這樣ㄟ,你知道嗎?我都沒有亞ㄟ(台語)│
│ ,我從頭到尾沒說什麼,是陳董親身說的,他說是│
│ 我主動去找他的這樣ㄟ,他整個要否認。 │
吳同泰:他不是說你主動去找他,『他的意思是說海巡是你│
│ 介紹伊認識』。 │
李奕廷:『他是叫我找人ㄟ,頭先說要找我弟』。 │
吳同泰:其實那是雞婆拉,這件事本來是不需要的事情。 │
李奕廷:我知道那時候泰哥有唸我,我們在車上,你說這種│
│ 事情不要去嚕這。 │
吳同泰:對啊。 │




李奕廷:我那時候心態是陳董有挺過我,既然人家跟我開口│
│ 了,我們去瞭解一下也好,『有成事沒成事,至少│
│ 我們有去走到』。 │
吳同泰:這種事情就是不能做的事情。 │
李奕廷:不能做,其實那時候我就安算不要做。 │
吳同泰:幸好沒做。 │
李奕廷:沒,那時候我也不會做,你放心,『其實陳董那時│
│ 候開很多條件,他在他店內也開很多條件,說這以│
│ 後怎樣怎樣,有開很多條件,我說陳董ㄟ,你可以│
│ 問陳董,陳董ㄟ那個你們自己處理就好,你跟海巡│
│ 處理,我是引見而已,不要安我的,都沒關係,我│
│ 其實』。 │
吳同泰:沒啦,其實在法庭都不能這樣說了,可以說的算是│
│ 認識,『來這邊吃飯,然後在那邊洽談而已,不要│
│ 再去把這件事弄成有那個意圖的感覺,最主要這些│
│ 東西是洽談而已,有時候洽談沒有犯罪嘛,對嘛』│
李奕廷:不過他們聽到。 │
吳同泰:有意圖就變成有這種犯罪動機。 │
李奕廷:問題是廉政署聽到的東西是很明顯的,聽的清清楚│
│ 楚。 │
吳同泰:這個我知道的,他三月初七就要開庭了,要開庭調│
│ 問,算起訴了,你聽懂嗎?這件事已經起訴了。 │
李奕廷:他現在不就移到地院了。 │
吳同泰:對,這件事不可忽視了,變成自由心證的東西,因│
│ 為這裡面都是自由心證的東西,主要你們當事者本│
│ 來就沒做這些事情。 │
李奕廷:都沒有阿。 │
吳同泰:輕描淡寫過就好,純粹是去那邊吃飯,然後在那裡│
│ 洽談,這樣而已,說的就是這樣的話,剩下的,洽│
│ 談的東西,我們也不把它當一回事阿,只是當朋友│
│ ,大家聊聊天。 │
李奕廷:泰哥,我現在是擔心說陳董ㄟ他自己在那邊亂想,│
│ 你知道嗎? │
吳同泰:他當然亂想阿。 │
李奕廷:我可不可以拜託泰哥先跟他搓一下,說奕廷沒有那│
│ 個心,他挺過我,我感謝他就來不及,怎會害他,│
│ 我沒有必要去害他,因為從以前我們就很熟,我也│
│ 很尊重他。 │
吳同泰:『現在已經移送,起訴的東西,就是當成一回事,│
│ 所以說在你們的供詞變成重要的』。 │




李奕廷:我知。 │
吳同泰:他頭先一定會傳你們當證人,因為作證人變成你不│
│ 能說白七話。 │
李奕廷:對啊。 │
吳同泰:也有可能證人轉被告,你聽懂嗎?都有這種情形發│
│ 生。 │
李奕廷:對啊。 │
吳同泰:像這種情形,你們本身作證時言詞,自己要注意點│
│ 就好,不要去牽拖有這件事。 │
李奕廷:我知,我們現在是要去塞陳董的嘴,不要讓他去講│
│ 一些。 │
吳同泰:這很簡單,你當面跟他說,相信我們的誠意,跟他│
│ 講時人家就不會去亂想? │
李奕廷:還是晚一點我從大武拼回去。 │
吳同泰:不要緊,你在大武,看明、後天找個時間。 │
李奕廷:不過泰哥,可否麻煩你先給他搓一下。 │
吳同泰:瞭解拉? │
李奕廷:你先給他搓一下,我過一兩天親自過去給他拜訪一│
│ 下。 │
吳同泰:好阿。 │
李奕廷:你有他的電話? │
吳同泰:有阿。 │
李奕廷:麻煩你先給他搓一下,我這一兩天? │
吳同泰:你還是要當面,不然造成這樣誤會,都是沒有必要│
│ 的。 │
李奕廷:其實。 │
吳同泰:誤會是其次,還有一件事情很重要,因為這事實已│
│ 經起訴了,這就是衰拉,不要再去讓這件事情延燒│
│ ,變更大。 │
李奕廷:『單純化就好』。 │
吳同泰:『單純化,這也不成事』 │
李奕廷:那個起訴歸起訴,到後來應該也沒什麼事。 │
吳同泰:沒有,自由心證不要這件事沒有,被說到有,因為│
│ 檢調先認為你有罪,然後慢慢排除罪證,他們的心│
│ 態就是這樣而已。 │
李奕廷:對啊! │
吳同泰:這個我們也有去請教律師過了,但事實上律師跟我│
│ 們說的意思也是這樣,也不可忽視,『但你們的供│
│ 詞是非常重要』。 │
李奕廷:對啊,變沒成事,事實上我說的都是實在,他來找│




│ 我,不管有成事沒成事,完全,第一沒成事。 │
吳同泰:沒成事,對,沒成事我們可以說是在那裡洽談而已│
│ ,事實上有時候在電話中,當然說在洽談,怎會在│
│ 電話中研究這些事情對嘛,事實上就是沒有,他現│
│ 在變成咬他一點是他已經有這個動機拉,有那個意│
│ 圖了,你知道嘛。 │
李奕廷:我聽有吳同泰:意圖跟收受,就變成是賄賂,賄賂│
│ 成事嘛,對嘛。 │
李奕廷:對對對! │
吳同泰:你們可能已經到第一或第二階段,就是律師說的,│
│ 剛開始是『一種謀合沒和,第二是同意,第三就是│
│ 金錢的來往,然後造成實際上已經賄賂,他有分成│
│ 這3個階段』。 │
李奕廷:恩恩。 │
吳同泰:『他說希望這件事情如何避重就輕』,不要讓這件│
│ 事。 │
李奕廷:單純就好。 │
吳同泰:單純化。 │
李奕廷:我瞭解。 │
吳同泰: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
李奕廷:『我知我知,因為我們的頭路,也希望單純』,也│
│ 不可能弄到全困擾。 │
吳同泰:當然你們對這種事很敏感的,稍微打到就慘了 │
│ . │
│ . │
│ . │
李奕廷:那個昨天我跟陳董說好了,我說我知道怎麼說,我│
│ 昨天有主動打給他,他是說這樣就好,就照我們昨│
│ 天那天在『他店內那樣處理就好』,我說筆錄不用│
│ 拿了,資料不用拿,我也趕不下去,他說好,到時│
│ 他會要求我過去說明,我說OK,我會跟你說的好勢│
│ (台語)。 │
吳同泰:到時一定會交叉比對ㄟ。 │
李奕廷:對阿,這就是單純化就對了。 │
吳同泰:本來就要『單純化,才不會去沾到』,你知道嘛。│
李奕廷:對阿,瞭解,他這天有過去嗎? │
吳同泰:過哪?今天,應該是有,一定要到庭。 │
李奕廷:你不是說要請假。 │
吳同泰:請假,也要去那邊說。 │
吳同泰:不是,他可以說他要請律師,先不要問。 │




李奕廷:他不是之前請了,這趟去沒請就對了。 │
吳同泰:律師叫他延期拉。 │
李奕廷:他的意思。 │
吳同泰:可能也是延期比較好,他也不知道你朋友,這海巡│
│ 署自己監聽的...。 │
│ . │
│ . │
│ . │
李奕廷:對阿,沒關係看到時候,陳董出庭怎麼說,他那天│
│ 有說那件事要說出來。 │
吳同泰:不要,事情單純化,要朝無罪申論。 │
李奕廷:他現在的意思是說...。 │
吳同泰:『若認罪協商,他一定所有事情都會講出來。』 │
李奕廷:我們的部分就是這樣而已,你也知道我們那天說的│
│ 也很清楚,從頭到尾,像那天,我們還沒去陳董那│
│ 之前,我不是跟你說過程。 │
吳同泰:應該要朝這方向走,才能大家沒事情,你若認罪協│
│ 商,到時候大家一定都有事情。 │
李奕廷:認罪協商,我們這邊哪有....,就像我那天說的,│
│ 要是無影的事情...。 │
吳同泰:沒有啦,他這個證據也不見得說很多錢啦。 │
李奕廷:恩,那天所說的那是小金他說的,我們這邊根本就│
│ 沒說到阿,事實也沒這件事,對吧? │
吳同泰:沒有啦,阿就沒這個事情,阿沒這個事情...,所 │
│ 以你說這款的證據是要做什麼證據。 │
李奕廷:所以泰哥你說的,他說什麼認罪協商,要是說陳董│
│ 要認罪協商,我意思說我個人的部分就這樣而已,│
│ 『還有什麼認罪協商,應該陳董的有可能....』。│
吳同泰:不是啦,這不能認罪協商啦,認罪協商表示說有這│
│ 件事嘛。 │
李奕廷:這件事他自己就格(台語音譯)掉了,他就回去自│
│ 己承認了你知道嗎? │
吳同泰:這不行啦,所以希望的是...。 │
李奕廷:他自己對他自己有利的部分自己去申訴,阿你如果│
│ 要把那個事情越來越模糊化,越來越複雜化,他等│
│ 於已經坦承自己有涉案了,對不對? │
吳同泰:對啦。 │
李奕廷:他這樣等於不打自招阿,人家都還沒問自己就先說│
│ 出來,對不對?不是等於法官就是說,阿你這個就│
│ 自己承認了,承認了就不用問了,你就自己承認,│




│ 這本身就蓋(台語)明確了,要件也蓋(台語)明│
│ 確了,對不對?意思是這樣吧,對不對?泰哥。 │
吳同泰:對啦。 │
李奕廷:你要朝著說他是不知情的狀況,阿事實也是他當初│
│ 是不知情的狀況去....。 │
吳同泰:沒有啦,這個有幾個點對他是有利的,他這個並不│
│ 是已經行賄或什麼啦,他這個只算什麼你知道嗎?│
│ 就算有說到什麼坎站(台語,程度),但是若不是│
│ 他說的,這個部分『其實他也不說到很多啦,不知│
│ 道就說不知道就好了,不知道哪還要牽拖到...』 │
李奕廷:因為泰哥,我看的出來,那天我們去他那裡坐的時│
│ 候,他本身,他自己心理有點不平衡,你聽懂嗎?│
│ 所以他....。 │
吳同泰:沒有啦,現在單純化啦,單純化的意思就是最好就│
│ 是你們不要牽扯在其中啦,連你也不要牽扯在其中│
│ 。 │
李奕廷:阿事實上,像我跟泰哥你講的,我們還沒到陳董 │
│ 的之前,就那天,我們不是見面就有說了?在薑母│
│ 鴨那裡就有說了,『其實我的部分就是單純化,包│
│ 括那天我們在餐廳講的,是不是跟我說的都對彈對│
│ 彈(台語),我完全都沒有加油添醋,是不是?』│
│ 阿今天會被問,是因為海巡署他們曾經叫小金過來│
│ 問,他們用小金的說詞先來問我阿,阿變成說....│
吳同泰:最主要你算是介紹的角色。 │
李奕廷:啊你當初介紹陳董的時候也沒跟我講是要什麼事情│
│ 阿,阿你就說,你有海巡的朋友嗎?你把他帶過來│
│ ,有事情要來講,那時候我也不知道是什麼事情,│
│ 事實阿。 │
吳同泰:啊對啦,阿都是這樣而已,總是你要是朝著無罪申│
│ 論,一定要本身你們就不在其中,不在其中你們就│
│ 蓋(台語)好那款....。 │
李奕廷:現在就是怕陳董自己心裡不平衡,拖一大堆人進來│
│ ,他現在變成說供詞會避重就輕嘛,他一定會朝著│
│ 說他完全....,現在變成他要自保是不是會抽腳(│
│ 台語),抽腳的時候變成拖一大堆人,他會拖一堆│
│ 人進來,變到時候我怕會越來越複雜,泰哥你知道│
│ 意思嗎? │
吳同泰:這個案件本來就是很複雜的案件。 │
李奕廷:泰哥我跟你說,陳董他其實如果一直要說「我沒去│
│ 介紹」,還是說「我沒去叫這些人」...不是啦, │




│ 「沒去說到這件事情」,其實我們照闢照走(台語│
│ ),『泰哥我們自己...我跟你說啦,其實他有講 │
│ 啦,我是那天在餐廳不要給他吐(槽)啦,他有說│
│ 啦,他有說這個怎麼處理啦,他有說啦,啊問題是│
│ 說,我們沒事我們不要作而已,就這樣而已,他如│
│ 果現在一直撇清說,他從頭到尾都沒有去講這個條│
│ 件的話,他會越來越綁手綁腳,因為....』。 │
吳同泰:他也不能講阿。 │
李奕廷:他不能講,如果法官問他勒? │
吳同泰:阿法官問他,他也說他不知道就好了阿。 │
李奕廷:不知道,人家證據查的一清二楚,他變成是狡辯之│
│ 詞。 │
吳同泰:書面證據也未必值得採信。 │
李奕廷:所以你就看法官的自由心證阿。 │
吳同泰:他那個只是單方面而已,他又沒有說,比如說拿錢│
│ 、照相或是有力於警方的一些證據, │
李奕廷:問題是他現在...。 │
吳同泰:還有一點啊,他的一個證詞是反覆的啊。 │
李奕廷:反覆,我知道啦,小金的部分啦。 │
吳同泰:對。 │
李奕廷:阿現在,我跟你說,現在變成說,我們不知道他們│
│ 院方跟檢方手上掌握的證據掌握到哪裡,如果他掌│
│ 握在法官認為說,掌握證據...。 │
│ . │
│ . │
│ . │
李奕廷:今天我是認為陳董那些人他說「我其實有講」,你│
│ 知道我意思嗎,泰哥,你要注意聽我講,你不能全│
│ 盤否認,你就是要承認你事實上有的一部份,至於│
│ 知情不知情,不是你主導的嘛,就是人家朋友拜託│
│ 你請你幫忙的,你要朝這個方向,不是說全盤... │
│ 「沒有,完全都沒有」,我跟你說,這個在庭上會│
│ 一定被打槍,法官不是傻人,他們到時候會翻一大│
│ 堆資料,「好阿,你說不說,我查」,查出來勒?│
│ 我跟你說,這個犯後態度很重要,我跟你講我個人│
│ 的經驗,而且又遇到這個法官,這個我很熟,他這│
│ 個人追根究底型的。 │
吳同泰:但是,這個在一般啦,我們叫做說在法律上未必會│
│ 成立的東西。 │
李奕廷:未必會成立的東西,可是你如果完全都不知情,從│




│ 頭到尾都沒有,你要這樣回答我是覺得....。 │
吳同泰:他不是說不知情,他有引見,但其中他們談什麼不│
│ 知道。 │
李奕廷:不知道,問題是他有無跟小金說過那些話,他有拉│
│ ,我跟你講拉,他有講啦,我是不好意思講而已啦│
│ 。 │
吳同泰:沒有,這個有講沒有講,其實在於保護他當事人,│
│ 其實他不會去說這些。 │
李奕廷:他當然不會去說這些,好啊,法官問他有講還是沒│
│ 講,好啊沒講,事實查出來有講,你要怎麼辦?,│
│ 法院是看證據,不是看你一個人的說詞,你說沒有│
│ 就沒有耶,他要問你是資料都準備好了,法官的自│
│ 由心證不是說你講「沒有」,好啊你講沒有我再查│
│ 阿,查到你有為止,好啊,你到時候說沒有,我還│
│ 是要看書面資料的證據,還是要聽你單方面的說詞│
│ ? │
吳同泰:書面沒有什麼證據嘛,除非你們有錄音到什麼,對│
│ 吧?.那個其實沒有的事情嘛, │
李奕廷:你現在小金的筆錄,我那天看小金的筆錄咬的那麼│
│ 清楚,所以我是覺得要套,是要用什麼方式套,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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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