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交易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茂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26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茂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馬培基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姿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