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6年度,108號
TTDM,106,交易,108,2017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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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朝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
第2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 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朝民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 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蔡迪宏謝依靜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 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貴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憲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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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