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硬地搖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榮
訴訟代理人 陳拓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15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5 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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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60號106年度司催字第15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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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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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硬地搖滾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百瑞樂器有限公司│106年3月31日│202,706元 │LN8320313 │
│ │陳志榮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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