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76號
TNDV,106,除,276,2017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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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鄧鴻吉
代 理 人 張維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張綱維」之記載,應更正為「張維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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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