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王柏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信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