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39號
TNDV,106,重訴,339,201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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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9號
原   告 王柏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郭信良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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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