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廖天來
大木勇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參加人
為被告對於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 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參加人輔助上訴人即被告而參加第一審訴訟,並為上訴人 提起上訴,然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2 月15日送達,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本件上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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