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號
TNDV,106,重訴,11,2017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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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婷 
      廖天來 
      大木勇 
參 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
民國106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被告亞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偉婷廖天來大木勇」;關於參加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慶年、訴訟代理人許智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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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